1. 唯識四分,佛教術語,唯識學的理論,是指相分、見分、自證分、證自證分。
2. 唯识四分,是八个识各自具有的四種作用。
3. “分”是功能差別、分限的意思。
3.1 相分:相,意謂被識所取、所認識之對象的行相境界,所以又作所取分。有所緣的意涵,乃是被主體的心王所認識的對象(客體)。
3.2 見分:「見分」即是認識、照知「相分」之作用。見,意謂識所具有能取、能見、能照、所認識的對象之行相境界,所以又作能取分;有能緣的意涵,乃是能認識對象(客體)之主體(即諸識之能緣的作用)。
3.3 自證分:為相分、見分所依,可親證見分,即有主觀性的能力,能更深一層見到(證到)原來的見分。【崃按:上述的“见分”和“相分”,就是“学习”的活动中的认知心和认知对象。这里的“自证分”就是“学习”之后的“思考”活动,起着深化“学习”的作用,对“学习”活动中的认知心加以审视。没有思考,就没有学习可言;没有自证分,见分是靠不住的。】
3.4 證自證分:能緣、統攝自證分,證到更深一層的主觀性、認識力,哲學稱之為最高主觀統攝力。【崃按:“自证分”是“思考”,这里的“证自证分”就是“对思考的思考”,也就是“审视思考”的“元认知”活动。没有元认知,就没有思考可言;没有证自证分,自证分是靠不住的。而且,自证分与证自证分,两者是互相证明、互相审视的,所以证自证分之后,无需再立另一个审视者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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